采煤監區是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單位,負責礦井煤炭生產、回采工作面支護、采煤機電設備使用維護及工作面上、下順槽相關輔助運輸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礦有關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落實工種操作規程、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有計劃的組織本監區人員參加技術和業務培訓,提高全員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堅決做到遵章守紀,操作規范。
第5條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分析本監區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落實關事故隱患排查的規定,及時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隱患;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6條 負責轄區內機械、供電、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7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8條 實時對生產現場的工程質量、煤炭質量、安全動態進行監控。
第9條 落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10條 堅持師徒傳幫帶制度,做好新犯人與老犯人簽訂師徒合同工作。
第11條 按規定落實本監區人員必需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第12條 負責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3條 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4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展安全生產技術革新活動。
第15條 對違反技術規定、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有監督、制止、舉報的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礦有關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落實工種操作規程、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組織本監區人員參加技術和業務培訓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落實有關事故隱患排查的規定,及時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隱患,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轄區內機械、供電、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對生產現場的工程質量、煤炭質量、安全動態進行監控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落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組織本監區新學員與老學員簽訂師徒合同,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按規定為本監區操作人員配備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的,采煤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7條 對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采煤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8條 未執行事故分析制度,采煤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