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部長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礦井采煤方面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研究改進采煤方法、采煤工藝,積極推廣應用采煤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斷優化采煤工作面配置。
第三條 負責編制公司有關采煤方面安全生產技術規定,負責審查采煤各工種的技術操作規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四條 積極參加由煤業公司組織的安全質量、專項治理等檢查,并認真做好相關檢查總結和評比工作。
第五條 掌握采煤生產設備運行動態,搞好采煤工作面支護用品使用監督管理。
第六條 參加煤業公司組織的安全質量大檢查和礦井標準化驗收工作。
第七條 做好各種報表的匯總、上報、存檔工作。
第八條 經常深入基層、井下進行調研,掌握生產動態,針對薄弱環節,研究關鍵問題,幫助基層解決生產技術難題。
第九條 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