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規范和技術政策。協助總工程師負責公司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
第二條 組織、協調、解決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問題。
第三條 組織制定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長遠規劃、計劃,并督促實施。
第四條 組織或參加審查分管范圍內有關設計、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并督促落實。
第五條 組織召開分管范圍內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
第六條 積極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
第七條 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和規程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及時解決生產和設計中存在的問題,制止違章行為。
第八條 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監察部門對分管工作的檢查。
第九條 參與分管范圍內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
第十條 對分管范圍內因技術管理工作失誤造成的重大事故,負分管技術管理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