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廠副廠長是洗煤廠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洗煤廠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副廠長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副廠長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洗煤廠廠長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認真組織洗煤廠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對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協助廠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廠務會,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
第4條 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組織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第5條 負責組織洗煤廠檢修計劃、任務、質量的落實,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6條 負責組織實施洗煤廠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洗煤廠安全管理水平。
第7條 參與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8條 負責組織進行生產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制定措施,落實人員消除事故隱患。
第9條 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廠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0條 洗煤廠發生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搶修,按規定如實、及時上報。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1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規定給予洗煤廠副廠長相應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對工人屢次違章
(二)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洗煤廠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洗煤廠副廠長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洗煤廠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洗煤廠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或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或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17條 洗煤廠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洗煤廠副廠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8條 對洗煤廠在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因設備檢修不及時或檢修質量造成事故的,洗煤廠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洗煤廠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按規定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洗煤廠副廠長負重要責任。
第22條 洗煤廠副廠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洗煤廠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洗煤廠副廠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洗煤廠副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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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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