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全礦山的安全保衛工作,在工作中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各種規章制度,并與公安機關保持密切聯系。
2、對員工進行遵紀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工作。
3、積極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同一切擾亂內部治安秩序和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作斗爭。維護好礦山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4、督促門衛、巡邏、消防、聯防等制度的具體落實,協助礦山領導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漏洞及時報告,督促整改。
5、協助重點防范部門制定“四防”措施。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參加安全檢查,落實防范措施,及時排除各種災害隱患。
6、對轄區內發生的案件,按有關權限規定執行,積極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有關權力。受上級領導委托做好具體防范工作。
7、遇有重大災害事故,積極參加搶救并負責查明性質。對涉及公司財產安全及合理利用的問題,受公司領導委托可采取強制措施。
8、及時偵破轄區內發生的盜竊、破壞案件。
9、完成公司領導和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