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員是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工區掘進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技術員必須嚴格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訂及貫徹規程措施,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做好本單位的技術工作。
第2條 模范的遵守礦規礦紀及各項規章制度,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認真組織和監督安全生產。
第3條 根據規程及有關規定、技術文件、施工現場情況,認真編制、及時修訂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并嚴格按照《規程》編制、審核、監督、貫徹管理制度執行。
第4條 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隨時解決現場出現的技術問題,及時向工區及上級技術管理部門提出本單位存在的技術問題及合理化建議。
第5條 主要負責本工區的技術工作,及時編制、修訂作業規程。
第6條 做好本單位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除正常執行作業規程的貫徹考核外,要經常組織本單位各工種進行多種形式的業務學習,認真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礦組織的各種類型的技術培訓。
第7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8條 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后進行傳達、貫徹。
第9條 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善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倡革新,推動技術管理升級,同時注重自身業務提高。
第10條 組織好本工區的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1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方法的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2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處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3條 按時完成各項臨時性任務。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5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行為之一的,給予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9條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20條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1條 掘進工區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因技術原因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技術規范的,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技術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的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本工區的技術工作,對作業規程的編制、修訂負主要責任。
第2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