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礦井地質工作。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范。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礦井地質規程》、《礦井地質測量工作質量標準化標準》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4條 按照分工進行現場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填繪各種地質臺帳及圖紙。
第5條 按照分工收集、整理、提供和檢查地質資料,深入現場,獨立解決生產中的一般地質問題。
第6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第8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地質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作業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礦井地質規程》、《礦井地質測量工作質量標準化標準》的,地質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地質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進行現場觀測、編錄、分析和填繪各種地質臺帳及圖紙,或在工作中出現技術失誤的,地質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所負責的地質資料中出現錯誤,或不能獨立解決生產中的一般地質問題,造成工作失誤的,地質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2)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質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質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