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地質員必須在地測科科長、副科長領導下開展地質、水文、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質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由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稱、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掌握礦井地質、水文地質觀測、試驗儀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檢校、保養和使用制度。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遵守《測繪法》,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地質規程》(試行)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匯總地質、水文地質觀測資料;
第2條 進行地質、水文、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3條 地質、水文觀測應做到及時、完整、統一,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第4條 認真編制 “三書”、地質及水文預測預報、采后總結及其它臨時要求的地質資料,及時下發預測預報通知單;
第5條 參加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6條 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第7條 建立地質儀器儀表臺帳,分類保管及時校驗儀器儀表,執行好設備管理制度。
第8條 及時填繪交換圖和打印各種圖紙。做好專業的標準化、安全專項整頓、雙基、安全評價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礦井標準及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9條 按統一的標準、規定、規程和要求,每年對礦占用的礦產儲量消耗情況進行檢測。對礦產資源開采的損失、貧化進行管理,對礦產資源綜合開采利用進行監督,及時填寫礦井資源儲量報表及臺帳;
第10條 做好采礦證和生產許可證年檢、變更等工作。礦井延深、擴征、新井田建設開發等方面的地質測量工作;
第11條 做好礦井地質、生產勘探工作,提高礦井資源儲量級別;
第12條 做好礦井各種地質、資源儲量報告修編工作;
第13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5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未按有關規程、規定要求操作,匯總地質、水文地質資料,影響安全生產的,地質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地質、水文觀測未做到及時、完整、統一要求,影響安全生產的,地質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各種地質預測預報編制不及時,未按時下發預測預報通知單,影響安全生產的,地質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編制 “三書”、地質及水文預測預報、采后總結及其它臨時要求的地質資料不認真、應付了事,影響安全生產的,地質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地測科地質員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水文、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地測科地質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水文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匯報的,地測科地質員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參加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地測科地質員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很好地協助科長、副科長,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誤、被動的,地測科地質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工作有嚴重失誤給安全生產造成影響或給企業外部形象造成影響的,負直接責任。若造成重大事故,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