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地測科科長在分工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地測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 1 條 組織進行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 2 條 科長未在崗位時,地測科副科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 3 條 在分工范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分工。
第 4 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 5 條 按時向科長提交地質說明書等必須的資料。
第 6 條 按照分工及時進行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7 條 按照分工隨時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 8 條 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第 9 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現場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地測科副科長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5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組織的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按照分工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