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區長積極協助工區黨政抓好安全工作,嚴格按照自身范圍內的分工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工作負有管理責任,同時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在工區黨政領導下,同機電技術員全面開展好機電運輸管理及兩巷文明生產等工作,嚴格遵守好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要求。
2、定期組織人員對機電運輸管理全面檢查,發現使用的設備、安全設施出現隱患及不符合有關規定時,責任現場立即整改,制訂有效的整改措施。
3、積極深入現場進行機電指導,對技術及業務能力不強的進行業余培訓,掌握煤礦設備工作原理和維護要求。
4、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機電例會,總結工作吸取合理化建議布置下月機電工作。
5、加強機電材料及配件管理,建立機電設備運輸管理臺帳。
6、根據礦檢修時間本單位綜合安排對設備進行全面檢修,切實排查隱患,保證生產班正常生產。
7、保證好工作面高低壓及各類保護正常供電的可靠性做到定期檢查,定期搖測。
8、積極同有關故意損壞機電運輸安全設施的人員作斗爭,發現破壞行為立即制止,并及時向工區黨政匯報。
9、積極開展工作創新和技術比武活動,采取有效激勵提高職工業務水平。
10、工作盡職盡責,杜絕違章指揮和“三違”現象。
責任追究
凡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后
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者,不加制止。
(三)、對重大事故預先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11、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區長降級及開除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事、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2、機電副區長對分管范圍內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
13、煤礦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及亂改亂造應負重要責任。
14、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系統排查,發現隱患未及時解決的,機電區長負直接責任。
15、現場事故處理失誤、導致他人傷害和損失的,機電區長負直接責任。
16、分管范圍內工作沒完成及落實不好,機電區長負直接責任。
17、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況嚴重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