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維修工是本工區機電設備、運輸系統維修管理的具體負責人和操作者,負責本工區工作中的機電設備維修管理工作。機電維修工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相關安全生產知識、機電業務技能,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掌握并遵守《機電設備完好標準》、《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電氣防爆標準》《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懂得設備的性能、結構和工作原理。
第2條 遵守礦規礦紀及各項規章制度,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認真進行機電設備維修和管理。
第3條 帶齊所用工具(專用工具)、儀器儀表,攜帶便攜式瓦斯監測儀。
第4條 做好巡回檢查,及早發現隱患并及時處理。保證安全生產,避免機電故障影響安全生產。
第5條 工作中不得撤離職守,有關控制臺及電氣設備的維修操作必須專人操作,在用的各種電器保護不得隨意甩掉。
第6條 交班時必須將本班設備運轉情況、存在問題和應注意事項交待清楚,當班發生的機電事故,當班必須妥善處理,處理不了的與下一班電工共同處理或在檢修班處理,并向工區值班人員匯報清楚。
第7條 發現難以處理的隱患、故障及時向上反映并講明白自己的分析、判斷依據的處理建議。
第8條 嚴格按本工種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9條 工作前要對設備停止運轉,切斷電源,并閉鎖。檢修液壓系統、支架時要先將液壓卸載,并關閉閥門,嚴禁帶壓檢修或更換嚴禁高壓口敞口對人。
第10條 維修時要嚴格的按要求及相應質量標準進行,保證一次合格。
第11條 嚴格按規定定期檢測電器設備性能,并做好記錄,及時提出設備維修的備品備件計劃,確保維修需要。
第12條 發生機電事故后要及時進行搶修。
第13條 檢修工作前要檢查工作環境,保證支護安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4條 加強技術交流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術素質。
第15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對操作失誤,違章操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檢查工作環境,支護不合格或因運、吊設備造成支護變形設備損壞,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不巡回檢查,應發現的故障、隱患不能及時發現,造成影響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工作質量差,檢修質量不標準,造成設備帶病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設備運行、日檢、月檢、交接班等記錄弄虛作假,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判斷失誤或操作失誤造成影響安全生產,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當班處理故障所做的改動不向下班及領導如實反映,造成影響,負主要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