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通訊維修工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負責全礦無線通訊系統的安全運行,保養維修、更換、撤除和安裝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政策、法規、上級的有關規定和指示,及煤礦“三大規程”,負責井上、下所有無線通訊設備的安裝、維護、撤除及動態質量檢查,對本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使全礦井的無線通訊設備處于完好狀態、,保持無線通訊系統設備運轉正常,信號暢通,系統發生故障后,要及時進行排查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匯報。
第3條 熟悉干、支、分線所有線路,掌握線路施工、維護質量標準及井下電氣設備失爆標準。
第4條 嚴格按照施工作業規程和措施規定的安裝標準和規定進行安裝,杜絕無措施施工。
第5條 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無線通訊系統的相關操作規程,禁止違章操作或作業。
第6條 熟悉井下避災路線,做好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
第7條 參加無線通訊系統的專業培訓,積極開展革新技術改造和技術交流活動,協助中心搞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和推廣,不斷改善礦井通訊狀況。
第8條 努力學習無線通訊系統的理論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業務保安。
第9條 遵章守紀,服從分工,積極完成中心和領導分配的其它各項任務。
第10條 及時回收和敷設通訊線路。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訊維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訊維修工調崗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維修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及時發現主信號不通,造成安全隱患,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認真檢查線路導致信息堵塞,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生嚴重故障或通訊阻斷時,未及時上報,維修工應負重要責任。
第18條 不能保證分管范圍內的設備正常運行,出現質量問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