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臺調度員在值班副主任及主任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當班生產、安全調度各種資料記錄、通訊接聽,上傳下達各級領導調度指令。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必備知識。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按時參加調度班前會,接班前為礦值班領導提好水,做好服務及室內衛生工作。
第2條 每班不少于2次電話詢問各掘進迎頭、采煤工作面施工情況,及變電所、泵房、煤倉上下口等,并有記錄。
第3條 電話調轉要及時,特別是在現場出現重大問題電話要及時記錄,內容要全面,并向礦值班領導、值班主任、礦相關領導立即匯報。
第4條 做好礦值班期間的活動動向和考勤,對請假條做好記錄,并嚴格執行礦值班領導簽字手續。
第5條 每班次與信息辦不少于2次的電話聯系,負責班后提升車數校對及匯總工作,并做好井下考勤人員的錄入及核對、班中餐統計工作,做到準確無誤。
第6條 值夜人員負責班中餐(旬)統計,每月底負責班中餐、下井人數統計報表打印工作(一式兩份)。
第7條 做好干部下井電話監聽和電視監控工作,有電話通報信息現象,及時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并做好記錄。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臺調度員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匯報煤礦事故的;(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記錄的;(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當班期間對現場反饋的信息,不及時匯報礦值班領導及值班副主任,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當班期間對影響安全生產的重要問題無記錄或記錄不全,負直接及主要責任,
第11條 當班期間各種臺帳漏填、記錄不清、數字不清晰、上傳下達各級領導調度指令不及時,負直接及主要責任。
第1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于機臺調度員行政處分、經濟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