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副主任在調度值班副主任及主任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安全生產各類統計報表的填制及上報,資料的整理及保管。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必備知識。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負責各類文件,通知、通報、報表、整理歸擋,年,月,季的生產產量,進尺統計及當日生產完成統計工作。
第2條 對各類臺賬要求數字(據)準確無誤,字跡清晰、工整、賬面整潔,各類資料及時存擋。
第3條 負責調度室安全評估、雙基、質量標準化資料的填制及整理,生產統計各種表格上報及保存。
第4條 根據主任安排按時參加地面各種檢查,調度人員外出培訓時按照主任安排做好替班,值班期間嚴格按值班副主任崗位標準執行。
第5條 做好安全生產調度會議及其它調度組織的會議記錄,根據主任安排做好會議紀要及各種通知的發送及下達。
第6條 根據紅黃旗區隊的評比情況,及時通知機廠懸掛和更換紅黃旗,按時上報紅黃旗評比資料。
第7條 按時參加地面安全檢查,根據上級評估、雙基、質量標準化檢查要求及時向業務單位索取各類圖紙,并及時懸掛更換。
第8條 會同辦公室搞好接待工作,樹立調度形象,保證用具干凈衛生。
第9條 認真做好本單位考勤及工作量分配匯總上報,勞保福利領取發放,并每月張榜公布調度人員的分配情況。
第10條 對違犯管理條款的單位、個人及時出具單據,按時通知被罰單位及個人。
第11條 下班前及時關閉微機和顯示器(因工作加班或轉交井上值班主任除外),。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日常副主任警告處分,構成犯追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下井期間違章安排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下井期間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替班當班期間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匯報的。
第13條 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日常副主任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匯報煤礦事故的;(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對各類文件,通知、通報、報表、整理歸擋不及時,年,月,季的生產產量,進尺統計,當日生產完成統計,不按規定時間上報,負直接責任及主要責任(領導安排的除外)。
第15條 造成各類臺賬數字(據)不準確,字跡不工整、清晰、賬面不整潔,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上級檢查調度室安全評估、雙基、質量標準化資料,達不到一級標準(特殊情況除外),負直接及主要責任。
第17條 替班當班期間未按值班副主任標準執行,影響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于行政處分、經濟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