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區支部書記是采煤工區安全生產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采煤工區支部書記必須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專業知識,勝任本職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 1 條 配合區長組織本工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 2 條 抓好質量標準和安全規章制度的監督落實,保證安全生產。
第 3 條 抓好安全重點人員及“三違”人員的排查幫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識。
第 4 條 經常組織進行從業人員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 5 條 參加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安全情況,協助區長及時分析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 6 條 監督區長、副區長、技術員和各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制度的落實情況,并督促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 7 條 監督檢查特殊工種、崗位工作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第 8 條 監督本區隊師徒合同的執行情況。
第 9 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 10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工區支部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督指令的。
第 11 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工區支部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 12 條 采煤工區在生產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煤工區支部書記應負主要責任。
第 13 條 不能及時參加工區安全生產辦公會議,采煤工區支部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 14 條 未及時安排對職工進行相關的思想教育、從業人員培訓,采煤工區支部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第 15 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工區支部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 16 條 采煤工區師徒合同執行不嚴格,采煤工區支部書記負主要責任。
第 17 條 在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的事件中,采煤工區支部書記應負主要責任。
第 18 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