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為了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提高企業各級管理者參與安全生產活動和各類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效果,規范各自應奐其安全生產責任,建立礦山安全生產保障責任體系,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與純凈測量的管理制度,明確針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與評審的責任部門,人員及其職責。
二、建立企業所有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規定主要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職能部門和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責任制內容應明確、具體、可操作、可測量。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層人員應明確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并以實際行動表明對安全生產的承諾。
四、責任制溝通
企業應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詳細說明和交流,確保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充分理解,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五、各級管理層均應接受相關的安全生產職責與權限的培訓,并取得安全生產任職資格證書。
六、建立落實責任制的配套制度
1、簽訂責任狀。
2、遵循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建立激勵機制,授予權,對表現好的給予獎勵,晉職加薪,評優等;建立約束機制,對失職或不盡職者實行降職撤職,降薪、罰款;全員風險抵押。
七、企業應定期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八、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定期評審,并根據需要予以更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