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23號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34號令《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下井,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二、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按公司規定安排好領導班子成員輪流下井帶班作業,必須保證班班有領導,不得空班和擅離職守。
三、分公司要制定下井跟班領導月計劃,每月20日將計劃上報公司安全部,并在井口公告。
.四、每月21日要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上月領導下井跟班作業計劃完成情況。
五、下井帶班領導必須了解掌握當班各水平生產作業人數及各生產區域安全情況,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
六、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及檢查巡視,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情況;
?。ǘ┘皶r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ㄈ┯龅诫U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七、督促各車間班組開好班前班后會,加強安全知識和技能操作宣傳教育。
八、督促檢查本班各班作業簽證制度執行情況,車間主任值班情況,安全員、測風工班中檢查情況。
九、認真填寫領導下井帶班值班記錄,對本班中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點交接。
十、如發現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對分公司給予警告,處1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帶班領導按擅離職守處理,并處1000元的罰款。
十一、分公司必須建立領導帶班下井登記檔案,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事前責任追究。
十二、分公司下井跟班領導跟班出井后,原則上可以休息半天,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規定。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