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爆破前應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環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 爆破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
- 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
- 地下爆破作業區的炮煙濃度超過6.8.1.3規定時的;
- 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
- 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 酮室、炮孔溫度異常的;
- 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 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損壞的;
- 距工作面20m以內的風流中瓦斯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 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
- 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
- 未按本規程的要求作好準備工作的。
3 露天、水下爆破裝藥前,應與當地氣象、水文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氣象、水文資料,遇以下特殊惡劣氣候、水文情況時,應停止爆破作業,所有人員應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 熱帶風暴或臺風即將來臨時;
- 雷電、暴雨雪來臨時;
- 大霧天氣,能見度不超過100m時;
- 風力超過六級,浪高大于0. 8m時,水位暴漲暴落時。
4 高溫環境的爆破作業,應按5.3.8和5.6.3的規定執行。
5 采用電爆網路時,應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對雜散電進行測試;發現存在危險,應立即采取預防或排除措施。
6 在殘孔附近鉆孔時應避免鑿穿殘留炮孔,在任何情況下不應打鉆殘孔。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