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員井下面對面交接班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井下交接班地點。配備有專職瓦斯檢查員時,采煤工作面在回風巷人口的新鮮風流處交接班,掘進工作面在局部通風機處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點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確定。
(2)瓦斯檢查員井下交接時間。交接班時間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工作制度,以及人員出入井所需要的時間等因素確定。瓦斯檢查員不能提早離開檢查地點到交接班地點等候交班,應避免分工區域出現長時間無人檢查監視通風瓦斯的狀況。
(3)交班內容。交接班時,交班瓦斯檢查員要交清本班如下幾個內容:
1)分工區域內的通風及通風系統、瓦斯、煤塵、防突、防火、放炮、局部通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2)分工區域內的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區域內發生的各種“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4)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5)其他應該交清的工作內容。
(4)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對交班內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員都必須在交接班手冊(或記錄本)上簽字,記錄備查。
(5)防止“空崗”。交班時,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員未到班,交班瓦斯檢查員必須請示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決定是由交班瓦斯檢查員繼續進行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工作,還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檢查員,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不能中斷瓦斯檢查工作。為了防止發生“空崗”,通風部門值班領導(或班組長)在每班進班之前要詳細清點瓦斯檢查員人數,發現缺人時必須立即采取替補等措施。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