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成立“安全監督檢查辦公室”,設主任一名,工作人員2名,負責全礦每天每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人。
2、“安監辦”直接受礦長領導,對違犯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礦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的責任者進行追查,幫教和處罰。
3、“安監辦”不定期下井,進行安全檢查和查崗,每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3次,每次下井檢查均要作“下井記錄”,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和“三違”者發出“整改通知單”和“三違處罰單”。
4、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安監辦”負責組織追查,并作好專題記錄,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追查(重大事故提交礦長和上級主管部門主持追查)。
5、對“安監辦”的工作及工資報酬考核,只與安全工作及其安全效果掛勾,不與生產任務掛勾,以確保其安監質量,實現礦井安全目標。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