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配置的場所和種類應根據其生產、使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的速度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而定。
一、各車間需配置滅火器場所的滅火器不少于2,不多于5具,滅火器要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二、滅火器的設置要穩固,其銘牌必須朝外,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并且不得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如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三、手提式滅火器要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面高度應小于1.5米、底面離地高度不小于0.15米。
四、各類消防器材廠部每月檢查一次,車間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每天檢查一次,到期、已使用、無壓力由各車間負責人寫出書面報告,報安環科。安環科報安全生產部審核。
五、消防器材的購買要有廠主管領導的簽字報告,送交安全生產部審批。
六、消防器材的管理應做到定人負責、定位擺放、定性配置、定期維修保養。
冶金企業車隊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生產車間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人事勞資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保衛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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