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確保生產設施拆除安全,規范生產設施的報廢管理,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區域內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生產車間是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的主管責任部門。
3.2設備部負責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的具體實施工作。
3.3安全環保部對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4.拆除管理程序
4.1控制程序
嚴禁私自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生產設施符合下述一項或多項,方可進行拆除和報廢:
(1)能源消耗高,按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設備、設施;
(2)由于技術進步,先進設備替換落后的設備、設施;
(3)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壓力管道;
(4)由于生產工藝改進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設備、管道;
(5)嚴重腐蝕,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管道;
(6)由于生產規模的擴大,不能滿足生產能力的設備、管道。
4.2申報審批
生產設施報廢由使用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條件,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計劃,報設備部匯總,并提交總經理審核、批準。
4.3拆除準備
(1)在對生產設施進行拆除前,車間應組織有關人員,采用適用的風險分析方法,對拆除作業活動進行風險分析,評價拆除過程的風險,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方案,方案包括風險分析、風險控制措施等。
(2)拆除生產設施應確保拆除安全,拆除前應進行必要的隔離、置換、中和、斷電等措施后,按照生產設施拆除方案進行作業,請承包商進行拆除時,應簽定生產設施拆除合同,對承包商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要求。
(3)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接觸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等介質的危險化學品,由業主單位負責清洗、置換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拆除和報廢。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和清洗產生的廢水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收集處理。
(4)在施工前,工程負責人按照拆除方案及風險控制措施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檢查落實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5)拆除區周圍應設警戒線(圍欄)、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出入施工現場。
4.4拆除過程中的管理
(1)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統一指揮和監督下進行。
(2)施工人員從事拆除工作時,應站在搭設規范的腳手架上或其它穩固的結構部位上操作。
(3)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應保持穩固。
(4)拆除的物體不準由上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或順槽溜放的方法。
(5)在拆除石棉瓦及輕型結構屋面工程時,必須佩戴安全帶,鋪設跳板。
(6)拆除過程中,現場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電線路,應設置另外的配電線路。
(7)拆除過程中需要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8)拆除工程中的各種材料及廢棄物堆放、清除,必須符合安全、環保要求。
(9)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和荷載拆掉后,方可拆除。
(10)拆除建筑物時,樓板上不許有人集聚和堆放材料,以免樓板結構超載發生倒塌。
4.5報廢資料保存
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必須有賬可查,并且相關材料要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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