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機械、電氣、儀表、設備、工藝管道、通風排風裝置及工業建筑、構筑物的管理,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2、制定或審訂設備制造、改造方案,組織編制大、中修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其實施;
3、監督各單位機動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其正常運轉,防止發生事故;
4、編制本礦通用設備的維修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本礦壓力容器、起重、鍋爐、動力設備、車輛及其安全裝置的管理、檢查和定期檢驗及特種設備登記取證工作;
6、制定和修訂動力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隨時檢查執行情況;
7、負責所轄范圍內各庫區的防火、防爆、防靜電、防雷及防盜安全工作;
8、在編制物資采購計劃時,應將職業安全衛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編入計劃、并及時采購供應;
9、對因采購的工具、器具、材料、個體防護用品等質量不合格,品種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發放超期儲存而失效的工器具、材料、備件等導致發生的傷亡事故負責;
10、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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