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備報廢的標準
1.1設備達到或超過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結構已經陳舊或損壞且購不到配件,達不到低限技術指標,且無修理價值。
1.2技術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國家已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
1.3超過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
1.4不符合國家頒布的環境使用標準,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又不能改造達標的設備。
1.5經技術鑒定,確屬質量問題或損壞嚴重,無法修復以及修理費用過高,接近新購價格。
2報廢設備的鑒定與批準。
2.1凡需報廢的設備,由車間先填寫《設備報廢單》報送設備科。
2.2由設備科組織技術及車間負責人進行技術鑒定,并在報廢申請單上簽署意見。
2.3對重大設備需由主管副總經理參加鑒定。
2.4經過鑒定報廢的設備,設備科將《設備報廢單》報總經理審批。
3報廢設備的處理
3.1設備經批準報廢后,由設備科憑《設備報廢單》辦理相關手續。
3.2報廢的設備,一律由設備科管理,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3.3設備未經正式批準報廢前,各單位不得自行拆卸、改裝或挪用零部件。
3.4為了利用報廢設備的殘值,充分發揮其作用,對于回收來的報廢設備可以有如下三個方面的處置。
3.4.1直接降級使用或維修后降級使用。
3.4.2作為同類設備的零部件或拆用其部件。
3.4.3公開拍賣或直接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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