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防止人身傷亡事故,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國家電網安監〔2005〕83 號)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國家電網工〔2003〕168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華中電網。
1 加強作業現場危險點分析和做好各項安全措施
1.1 認真開展作業現場勘察,分析查找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危險因素,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并嚴格實施。
1.2 實行安全措施交底和作業環境、作業任務、安全措施確認制度。開始作業前,工作負責人必須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措施交底并簽字確認,確保所有作業人員任務 清楚、危險點清楚、作業程序清楚及預防措施清楚(“四清楚”);必須對作業環境、作業任務、安全措施和安全措施交底進行確認,未經確認嚴禁作業。
1.3 強化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監護及監督,確保作業過程中措施到位、人員到位、執行到位、監督到位(“四到位”)。
1.4 作業過程中作業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按“兩票”管理有關規定經許可后及時補充或調整安全防范措施。
1.5 規范和完善作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標識、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提示標志。對作業現場內可能發生人身傷害的地點和因素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及防護措施,并有針對性地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交叉作業應制訂合理的交叉作業程序和完善的交叉作業安全防護措施并嚴格實施。
1.6 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嚴禁擴大工作范圍和擅自解鎖操作。
1.7 實行標準化作業,作業現場設備、材料、工器具的擺放應實行定置化。
1.8 工作終結時,作業人員必須及時清理作業場所,作業負責人必須對作業現場的狀況進行檢查確認,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1.9 積極采用先進安全防護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不斷提高對作業人員的安全保護能力。
220kV及以上線路桿塔應設置高空作業人員上下桿塔的防墜落安全保護裝置。
2 加強作業人員培訓
2.1 健全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機制并嚴格執行。
2.2 定期組織安全規程、業務技能及安全知識的培訓,使所有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其崗位有關的安全知識、業務技能和安全規程規范要求,不斷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能力和水平。
2.3 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切實做到“四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所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2.4 加強對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自救互救知識培訓及事故應急演練,以提高全體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自救互救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2.5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的責任追究。嚴禁安全教育培訓弄虛作假、走過場、流于形式等現象發生。
3 加強對外包工程人員管理
3.1 工程發包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國家電網公司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分包,嚴格控制工程分包范圍,嚴禁違規分包工程。工程分包后嚴禁再次分包或轉包。
3.2 發包單位在工程分包時,必須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不得使用未經施工資質、安全資質審查或資質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
3.3 發包單位對其工程分包單位的安全施工負有監督、管理、指導責任,對其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施工負直接管理責任。嚴禁以“包”代管和以“罰”代管。
3.4 發包單位在工程分包時,必須與其工程分包單位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及義務。
3.5 發包單位必須督促分包單位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分包單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須對其作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體檢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患有職業禁忌癥、老弱病殘及未成年者不得錄用。
3.6 分包單位對其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并報監理單位審批和發包單位備案。對特殊作業、危險作業和重要施工項目,發包單位應指導工程分包單位編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時發包單位應派員現場監督、指導。
3.7 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發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服從發包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3.8 分包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為作業人員配備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發包單位應對其進行監督。
3.9 發包單位對不服從安全管理、野蠻作業、管理混亂的分包單位,應及時終止其合同,并責令限期退出作業現場。
3.10 需要進行勞務分包或招用臨時用工時,勞務用工單位必須與勞務輸出單位或勞務本人簽訂勞務分包協議或用工合同,協議或合同必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權力和義務。
3.11 勞務用工單位必須將勞務人員納入本單位管理范圍,對其進行與職工同等的安全教育、體檢及安全管理,并同等發放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及勞動保護用品。
3.12 勞務用工單位不得強迫勞務人員進行冒險作業、違章作業及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作業,勞務人員有權拒絕此類作業。
4 加強安全工器具管理
4.1 健全和完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按照《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國家電網安監〔2005〕516號)的各項要求,嚴格規范安全工器具采購、檢測、使用、維護、保管、報廢等環節中人的行為。
4.2 嚴格按照國家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規定配置安全工器具,所選用的安全工器具必須符合國家、國家電網公司及行業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規程規范要求,并經省、部級以上質檢機構檢測合格。
4.3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安全工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檢驗機構進行,經檢驗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在合適部位貼上檢驗合格標簽。
4.4 安全工器具必須統一編號、定置存放、專人保管,其存放必須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產品說明書要求,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嚴禁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
4.5 安全工器具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其使用方法并按規定使用。
4.6 安全工器具的主要部件更換或檢修后,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試驗檢測,經檢驗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7 建立完善的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對安全工器具的領用、檢測、維護、存放、報廢等各個環節實施嚴格的跟蹤管理。
4.8 合格安全工器具與不合格、缺陷安全工器具必須分開存放,損壞或達到報廢時限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及時進行報廢處理。
機巷皮帶機的使用與管理規定
運輸機、轉載機、破碎機的使用管理及…
開口閃點測定器維修、保養規定
辛烷值機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銑床操作安全規則
刨床操作安全規則
鉆、鏜床操作安全規則
車床操作安全規則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車間機修工崗位職責
工廠企業生產車間安全管理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設備設施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