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設備的合理潤滑,確保設備正常、安全、經濟運行,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設備潤滑管理是指對設備的潤滑工作進行全面合理的組織和監督,按技術規范的要求,采用合理的潤滑材料和潤滑方式,實現設備的合理潤滑。
第三條 設備潤滑要做到定人、定質、定量、定時、定點(以下簡稱潤滑“五定” )。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車間設備潤滑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設備潤滑管理的規定。
(二)審核、提報本車間潤滑油品、液壓介質的需用計劃。
(三)本車間設備在用潤滑油品、液壓介質的化驗分析。
(四)組織分析本車間因潤滑不良造成的故障。
第三章 管理內容及要求
第六條 加強對設備潤滑工作的組織管理,車間必須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設備潤滑管理,建立《設備給油脂標準》及管理臺帳、記錄。
第七條 設備所選用的潤滑油品、液壓介質的品種、牌號和潤滑設備(如過濾器、濾芯)的規格、型號,在投產運行后,要嚴格按照專業要求進行管理,未經機動技術科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若確需改變,必須進行專題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設備所用的潤滑油品、液壓介質,未經設管部批準,不同品種、牌號的不準混合使用;同品種、牌號但不同生產廠家的不準混合使用;不準擅自加入各種添加劑。
第九條 車間提報的潤滑油品(液壓介質)需用計劃進行,匯審后,報送設管部審批。供應部按設管部審批后的計劃進行采購。
第十條 設備潤滑必須做到“五定”,使用的潤滑油品、液壓介質要達到系統要求的質量標準和污染度等級。
(一)新進潤滑油品、液壓介質及庫存期超過一年的,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在用潤滑油品、液壓介質,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化驗周期,定期進行化驗分析,實施按質換油。
第十一條 供應部在供貨時,要將本批潤滑油品、液壓介質出廠前質量指標項目的化驗實測報告同時交付給使用單位。
第十二條 潤滑設備(裝置)應適時進行維護檢修,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況。要重視潤滑(液壓)站的安全環保工作,對站內的高壓管道、能器等高壓裝置,要按壓力容器進行管理,做好站內的通風、降溫、防水、防火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條 因潤滑不良和潤滑油品、液壓介質質量問題造成的質量事故,按設備事故的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凡不按本規定執行者,車間依據動態考核方案對責任人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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