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需持證操作的設備必須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的“三定”制度。
(2) 中型機械一班制時,采用一人一機此人稱機長或操作負責人。
(3) 大型多班多人作業的機械,由機長主管,其余為操作保管人。
(4) 中小型機械采用一人多機,要掛牌以示管理范圍,無法固定人員的多用途及附屬性機械應由班組長或指定具體負責人員進行管理。
(5) 為保證機長和操作人員的相對穩定,以及機械設備的合理使用和保養,要做到:
1) 一般機械的主管司機(負責人)由項目經理部任命。
2) 重點設備的司機長由由使用單位提出人選,報公司審批后正式任命,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3) 機長(負責人)一經任命不能輕易調動,如需調動須經原審批單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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