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事故調查必須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具體地點和經過。
2、傷亡人數,傷害部位和程度。
3、傷亡人和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或職務,受過何種安全教育或培訓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質技術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經濟損失,其統計項目如下:
——醫藥費用(包括營養費)護理及陪護人員的費用。
——因負傷而造成停工天數的工資。
——傷殘補助。
——死亡職工的撫恤費及家屬的困難補助。
——事故善后處理中的喪葬、交通、住宿、飲食、招待人員差旅費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機械設備,工具和建筑設備損壞的費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現場支付的費用。
——從事搶救、處理善后工作的有關人員的工資費用。
——事故引起停產的損失。
——事故引起環境污染的損失。
——頂替死亡或殘廢人員的上崗操作所需要的培訓費用。
——其他
6、事故現場的實測圖紙和照片。
7、對事故責任者逐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事故原因調查清楚后,廠內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進措施,逐條指定專人負責實施,限期完成并報安技處進行驗收,多人、重傷、死亡事故由縣級相關部門驗收。
第七條
死亡、重傷、多人事故自發生后應在一個月內由廠部“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圖及調查旁證材料分別上報縣市勞動局、總工會。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需報勞動局三份,報總工會兩份,檢查院一份,參加事故調查人員均需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第八條
工傷事故結案后由廠安技處出“工傷費用明細表”交財務科,廠方協同保險公司按工傷事故標準報銷醫藥費,其他費用及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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