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交代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 檢查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 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 動火執行人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4)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負責人。
6. 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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