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安全的政策、法規,加強公司安全管理,落實各級領導、各部門及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最大限度的預防和避免各類生產性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及考核辦法。
第二條 停送電票是指在設備停機或開機時辦理斷電或送點聯絡票。
第三條 本管理規定是為了約束在設備停機或開機時,因個人盲目送電或斷電給他人帶來的傷害,減少事故發生。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鳳翔公司在內所有斷電、送電設備或與其他和電有關的作業
第二章 ?內容及流程
第五條 各單位檢修設備之前,存在危險系數較大維修作業人員(職工或外委維修人員)必須對檢修設備進行“三個必須”工作并形成會議記錄(三個必須定義:作業前必須對安排的作業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對存在或可能的不安全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在作業全員領會或確認后必須書面簽字),需停、送電時,檢修單位要指定專人為停送電聯系人,負責停送電聯系工作,白班必須經工段長、四點及零點班必須經中控操作員、工程公司維修班長簽字確認后方可開始作業。如現場發現有作業前對作業點未進行“三個必須”或進行“三個必須”未形成會議記錄,未辦理停、送電票進行作業的等情形,一次處罰責任部門1000元。
第六條 需電氣室局部停電、送電,現場作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需停電設備,崗位人員填寫“停電工作聯絡票”,維修作業點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檢修作業點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簽字確認后,經單位負責人審批、調度室值班人員簽字、到有關電氣部門(電工值班室)找值班長聯系停電,工程公司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后,將“停電工作聯絡票”交電氣執行單位。(正常停機,無需檢修作業時工程公司不需要簽字)在執行停、送電票的過程中如出現未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越級簽字、缺級簽字、授權簽字、代簽字、缺項等情形,一次處罰責任人500元。
(二)值班電工根據“停電工作聯絡票”進行停電操作后(需關斷主回路電源,即有一個明顯的動力開關斷開點)在開關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通知聯系人可以作業。停機檢修期間,所有設備斷電票只能當日有效,擇日重辦(即每臺設備停電票只能使用一天,第二天即使該臺設備已經斷電也要補辦當日停電票)。
(三)崗位工到達作業崗位,將機旁控制盒(LCB)用鑰匙轉到“OFF”位置后,在機旁控制盒上同時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后方可開始作業。在執行操作停電后,相關作業人員,必須在開關前和機旁控制盒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 的警告牌,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一次處罰500元。
(四)作業完畢,經崗位領導會同崗位工檢查確認工作完畢,由崗位人員填寫“送電工作聯絡票”由單位負責人審批并經工程公司維修班長簽字、調度值班人員簽字后,交電氣室通知送電。
(五)值班電工根據“送電工作聯絡票”進行送電操作后,拆除電氣室及機旁懸掛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通知調度室恢復送電完畢后,設備可以啟動。?????????????????????????????????????????????????? ???????????????????????????????????????????????????????????????????????????????????????????????????????????????????????????????????????????????????????????????????????????????????????????????????????????????????????????????????????????????????????????????????????????????????????????????????????????????????????????????????????????????????????????????????????????????????????????
第七條 需要總變電站停、送電,按以下程序:
(一)要求停電的單位,由指定的聯系人提前一天申請。填寫“停電工作聯絡票” 由單位負責人審批并經設備部主管及領導審批、調度值班長簽字后,于第二天工作前送電氣主管部門由主管供電工程師、技術組長或其他領導簽發停電工作票。
(二)聯系人持 “停電工作票” 到變電站,變電站值班人員根據工作票進行停電操作,并做好短路地線,掛警告牌等安全措施后在工作票上簽字,方可作業。
(三)工作結束后,原聯系人查看現場,確認工作已完畢,人員已撤離,方可將“停電工作票”交回簽發人,并填寫“送電工作聯絡票”經供電負責人簽字后由聯系人交回調度室。
(四)調度室再次確認工作結束,現場無問題,在“送電工作聯絡票”上簽字、工程公司維修班長簽字后,由聯系人送交變電站通知送電。
(五)變電站進行送電操作。
第三章? 注意事項
第八條 遇有緊急情況,調度室或電氣主管部門領導可直接用電話通知變電站或電氣室停電。值班員操作結束后作詳細記錄,記錄發令人姓名命令內容、停電原因、接命令時間和操作時間。
第九條 雖然線路(或設備)已處于停電狀態,但未經辦理停電手續,應視為帶電狀態,任何人不能作業,因為這些線路或設備隨時都有可能送電,由此而造成事故由作業本人負責。
第十條 調度員與變電站值班員應掌握,某回路停電,如果有兩個單位同時作業,應指定一個負責人,只能開一張工作票,必須等各單位工作全部結束后,負責人會同各單位聯系人驗收完畢,方能交回工作票,填寫送電工作聯絡票 ,通知變電站送電。
第十一條 正常計劃停電調度室要提前八小時通知停電回路所涉及的生產、生活等用電單位,以免造成損失。
第十二條 電氣主管單位、各工段、班組,也要執行本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口頭約時送電。
第十四條 凡在磨機、破碎機、選粉機、旋窯、傳動減速機上工作,拆除傳動機械零部件及其他機械電機,電氣設備檢修及實驗等有可能危及本人、他人及設備安全者,均應辦理以上手續。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部將不定期對各部門的停、送電票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部門要對停、送電票進行歸檔,在進行檢查時,停、送電申請單位的聯絡票,必須和停、送電執行單位的聯絡票數、聯絡票編號相吻合,如出現無對稱聯絡票數、票號時,每張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四章? 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崗位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完停、送電票手續,電工停、送完電,對于設備對應的模盒,崗位在模盒上鎖、開鎖前必須經過(電工、操作員或者其他相關技術人員)確認無誤方可操作,堅決杜絕因設備編號不明確誤上鎖、開鎖,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十七條 電工每次停、送完電,崗位和電工必須在場同時操作開鎖、上鎖,任何一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在停、送電期間私自離開,堅決杜絕另一方獨立操作。檢查時出現崗位或者電工任何一方獨立操作,處罰當班崗位及停送電人員各200元。
第十八條 現場崗位上鎖后,必須懸掛責任人牌,責任牌上標有當班崗位聯系方式,停電、送電必須由崗位親自上鎖、開鎖,并記錄備案。若崗位交接班,下班人員必須更換責任人牌并記錄。無特殊情況,不允許其他人員私自上鎖、開鎖。在專項檢查時發現斷電模盒未上鎖,不掛責任牌或者責任牌和崗位人員不符,記錄不全者,以上任何每項處罰當班崗位100元至500元不等。
第十九條 在設備停機期間,各部門妥善保存本單位的鎖、記錄本和責任牌,安全管理部將不定期,對各個電氣室模盒上鎖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結果將進行處罰并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即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制度《停、送電安全管理規定及考核辦法》FX2-AQ007-02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二條 制度層及說明
本制度屬于公司三級制度,本制度無涉及的上級制度。
制度下發及修訂檔案
序號 | 起草人 | 審核人 | 主要內容 | 日期 |
1 | 韓濤 | 趙彥敏 | 初建 | 2013年5月 |
2 | 韓濤 | 趙彥敏 | 第一次修訂:
| 201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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