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1 巡回檢查制度是保證設備經濟運行,及時發現問題的有效措施,各級運行人員應認真執行。
1.2 各專業各崗位的運行人員,應按所管轄的設備范圍和所在的運行值的具體工作安排,認真負責、一絲不茍的進行巡回檢查。
1.3 巡回檢查工作必須由能夠獨立擔任工作的運行人員進行。
1.4 巡回檢查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安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1.5 進行巡回檢查的運行人員必須帶好所用的工具。如:手電筒、聽音棒等,帶好安全帽。檢查前應按專業查閱相應的主、副值班員記錄本以及缺陷記錄本,以便對剛操作過的、變更過的、或有缺陷的設備進行重點檢查。巡回檢查時,應根據設備特點,仔細看、聽、摸 、嗅 ,并攜帶必要的工具。除定期巡回檢查外,還應針對設備特點,對運行方式的變化,對有缺陷的設備增加檢查。
1.6 對巡回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立即進行分析及時消除或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擴大,并匯報主值、值長(單元長),做好記錄。
1.7 巡回檢查的次數規定:
1.7.1 各主、副值、巡操要按各自管轄設備分工進行交、接班巡回檢查一次。
1.7.2 值長在值班過程中,每班巡回檢查至少一次;設備有缺陷時,可增加巡回檢查次數。
1.7.3 值班中巡檢每小時一次;設備配電室每班巡回檢查兩次。每個值每輪班第一個中班檢查外圍電氣系統一次。
1.7.4 對異常運行及有缺陷還沒有處理的設備或剛投入運行的設備應增加巡檢次數。
1.7.5 設備啟動和停運時,巡操必須在設備安裝地點監視設備啟停情況。
1.7.6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各專業可以對巡檢次數、路線進行更改,各值必須嚴格執行。
1.8 巡回檢查的重點:
1.8.1 過負荷、溫度高及長期滿負荷運行設備。
1.8.2 異常運行及有缺陷還沒有處理的設備。
1.8.3 剛投入運行的設備。
1.8.4 新投入運行的設備。
1.9 巡回檢查的主要項目:
1.9.1 設備運行的方式及所處的運行狀態(運行、備用、檢修)。
1.9.2 設備運行工況參數應符合規程規定。
1.9.3 運行設備的振動、聲音及外觀變化情況。
1.9.4 運行設備的泄漏情況,如:漏汽、漏水、漏粉、漏、漏壓縮空氣等 。
1.9.5 電氣設備是否過熱、放電 、冒煙等現象。
1.9.6 熱工、電氣保護及自動裝置的運行情況。
1.9.7 常設安全措施是否健全,固定是否牢靠,臨時安全措施布置的情況等 。
1.9.8 檢查區域的內容按季節、氣候等 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1.9.9 檢查區域的照明:機房夏季早7點關,晚7:30點開,冬季早8點關,晚6點開;電氣配電室照明在檢查完關。
1.9.10 發電部經理、值組長、各專業運行專責工程師、按專業每周各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應抽查巡回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1.9.11 各運行值值長在值班過程中要對巡回檢查情況進行檢查。
1.9.12 巡回檢查要做到“五到”:腿要跑到、眼要看到、耳要聽到、手要摸到、鼻要聞到。
1.9.13 巡回檢查終了應向主、副值班員匯報檢查情況。若發現設備缺陷應及時記入缺陷記錄本中。
1.9.14巡回檢查中若發現重大缺陷,需立即處理消缺時,巡檢可直接向當值值長匯報,必要時也可直接向相應專業的運行專責工程師、值組長、運行管理總監、運行部經理匯報,便于及時聯系維修部進行處理。
1.9.15巡回檢查中發現的異常運行情況,應及時向主、副值班員匯報,以利于及時消除。不能在本班內處理的異常情況,應記入主值、巡操記錄本內,并向接班人員做明確的交代。
1.9.16 巡回檢查制度從下發各運行值之日起執行。
1.9.17對巡回檢查制度不理解或有疑問的地方,可向發電運行部提出詢問,發電運行部應給予答復。
1.9.18 發電運行部各運行值必須嚴格照巡回檢查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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