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結合股份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各項目部必須配備安全總監;鼓勵各公司、分公司(分局)配備安全總監。
第三條 實行安全總監制度,旨在從監督管理機制上入手,逐步建設一支綜合素質好、具有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履職能力強、權責清晰明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隊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主業為建筑施工的子公司,其他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 安全總監的職責及任職條件
第五條 安全總監的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股份公司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協助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監督體系、管理制度。
(三)督促班子成員、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和執行。
(四)定期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報告安全生產重大事項。
(五)組織或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處理決定的落實。
第六條 安全總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并具有兩年以上的項目安全管理經驗。
(三)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股份公司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四)持有有效的上崗資格證書。
第三章? 安全總監的管理
第七條 安全總監由各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公司本部安全總監待遇不低于“副三總師”待遇,分公司(分局)、項目部安全總監享受班子成員待遇。
第八條 項目部應設立安全總監。項目分管生產的副經理、總工程師不得兼任項目安全總監。
第九條 安全總監每半年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履職情況。
第十條 各公司(或所屬的二級單位)應對所聘任的項目部安全總監進行全面的履職考核和評價,鼓勵和支持項目部安全總監開展工作。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要及時調整;對違規操作、濫用權力或工作失職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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