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內的各種臨時用電作業,防止因臨時用電導致火災爆炸和觸電事故發生,保證員工和企業財產安全,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化工生產企業、化工銷售企業。承包商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臨時用電是指在企業內從事臨時用電的作業。
第四條 企業內的各種臨時用電,作業前必須按本規定的要求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嚴禁無票作業。
第五條 臨時用電票辦理程序:
1.用電負責人到供電單位主管部門申請用電,并在供電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填寫相關內容并在“用電負責人”欄簽字后交供電主管部門審查。
2.供電主管部門審查后在“供電主管部門”欄簽字。
3.現場供電負責人接用電票并核查后,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安排人員接線,并在“現場供電負責人”欄簽字。
4.接線人核實用電內容、落實安全措施后按規定進行接線并通知用電單位開始用電。
5.用電結束后,用電負責人必須及時通知現場供電負責人安排拆除臨時用電線路,使用單位不得私自拆除。拆線人到現場檢查拆線,并確認無隱患后,在“拆線人”欄簽字。
6.供電單位留存臨時用電作業票,臨時用電作業票保存期為一年。
7.用電單位、供電單位和作業點單位應對臨時用電定期、不定期檢查,確保用電安全。
第六條 相關人員職責
1.供電主管部門職責
負責審核用電內容、地點、用電設備等是否符合用電管理規定及有關安全規定,滿足現場要求。
2.用電負責人職責
負責提供有關用電的證明材料,制定用電相關安全措施,對現場用電安全負責。
3.現場供電負責人(現場電工班長)職責
審核用電內容,制定供電安全措施,安排人員接線,并負責檢查。
4.接線人職責
確認用電安全措施與用電票要求一致后按照用電票規定進行接線,安全措施未落實或用電內容與現場不符時應拒絕接線。定期檢查用電情況,遇有違反本規定的情況時應及時向有關人員匯報停止供電。
5.拆線人職責
根據現場供電負責人的安排,檢查現場用電情況后實施拆線,拆線后檢查確認無誤方可離開現場。
第七條 在易燃易爆區域內的臨時用電必須在辦理相應級別的動火作業票后,方可憑有效的動火作業票辦理臨時用電票。用電作業票時限與相應火票時限一致。
第八條 首次使用電容量超過24×200kWh/天的設備,必須提交該設備的有關報告、產品合格證和試驗材料,經供電單位認可并報電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進行作業。
第九條 臨時用電的安裝及其設施的檢修人員必須持國家統一頒發的電工操作證,嚴禁擅自接用臨時電源。
第十條 低壓臨時用電應使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電纜,絕緣應良好無損。
第十一條 供電單位要安排專門人員負責落實臨時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進行巡回檢查,確保供、用電設施完好。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切斷電源。
安全標志: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進一步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臨時線路架空時,其高度在裝置區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米,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米,架空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支撐(如木桿等),禁止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供電線路,架設臨時供電線路必須避開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質的場所。
第十三條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
第十四條 現場臨時供電盤、箱應加鎖保護,鑰匙由現場供電負責人保管;設在室外的臨時供電盤、箱及開關、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裝高度應不低于1.3米。
第十五條 臨時供電設施的對地電壓在110V以上時,必須作接地或接零保護,零線必須重復接地。
第十六條 用于臨時照明的行燈應帶有金屬保護罩,其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金屬容器設備(如塔、罐、釜等)內,其電壓不得超過12V;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行燈必須為防爆型。
第十七條 臨時供電設施或現場用電設施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式、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漏電保護器,嚴禁用一個開關接兩臺或多臺電動設備。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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