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風電場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二條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要切實加強對涉及重要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隱定和防盜、防止破壞作為安保工作的重點,專門部署。
第三條 風場主要負責人對本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四條 風電場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五條 一些重要的電力設施、場所、車間應該設置為治安保衛重點,治安保衛重點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條 風場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專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七條 要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保護電力設施的觀念深入人心,進一步發動群眾,營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條 全體干部職工要增強安保意識和全員意識,全員動員,全員參與,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時期,既要做好防盜防破壞工作,又要做好設備的正常發電,保障供電的安全。
第九條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破壞電力設施的人,會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處以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機關,排查轄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的行為,堵截違法分子的銷贓渠道。
第十條 警企結合,搞好配合。要進一步加強同公安、武警部隊的聯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協作機制,形成警企結合、專群結合的賽時安保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大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力量。
第十一條 按照《安規》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對影響電力設施運行的線路通道給以清理。
第十二條 監督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十三條 室外安裝維護在配電變壓器、電桿及拉線等危險部位上的電力安全標志和安全警示標示齊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五條 風電場所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門衛、值班、巡查內容,明確治安保衛重點部位;
2、工作、生產、經營、重要設備等場所的安全管理;
3、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
4、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訓;
6、風場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
7、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場所的準入,外來人員的管理等。
10、風場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十六條 風電場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十七條 風場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風場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風場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3、在風場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4、維護風場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風場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5、督促落實風場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 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第二十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
手工工具的安全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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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380V/220V)帶電工作安全操作…
檢修電力電纜安全操作規則
內、外線路安裝及維修安全操作規則
變、配電安操作規則
施工用電及現場消防管理辦法
配電室、水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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