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
二、內容:
第一條為有效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依法實施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廠各級行政領導及各車間、處室。
第三條安全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不斷增強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意識,以建立健全責任體系為基礎,強化安全措施為保障。
第四條對因失職、瀆職行為而發生下列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安全生產事故負有領導和監管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和重傷事故;
(二)發生重大火災事故及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責任事故;
(三)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的重大行車責任事故;
(四)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
(六)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的責任事故,及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保管發生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七)對發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澇災害等不及時妥善處置并迅速組織救助的;
(八)其它雖未形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在社會和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五條各級行政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總責,各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安全生產管理實行“一崗雙責”。
第六條安教處是我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本廠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并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
第七條各車間、處室等部門是落實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的具體實施單位,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并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完成安全生產目標,負責編制、修訂本部門安全應急求援預案;負責本部門范圍內安全檢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并及時上報情況;
第八條廠工會組織負有依法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應對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和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
第九條對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或因失職、瀆職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依照本制度規定對行政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級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搶救,防止災害擴大,并按規定立即上報。對不及時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搶救,造成事故擴大的相關領導,以及對事故隱瞞、謊報和拖延不報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發生輕傷或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廠負責組織工會、生技處、安教處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十二條、發生1次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以及第四條中所列范圍的事故(包括重大未遂傷亡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產部、工會、監察室和相關的職能處室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依照有關規定,對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對負有行政責任的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或做出行政處分決定
第十四條、凡發生第四條所列范圍的安全責任事故或突破簽訂的安全責任指標的部門和被實施安全行政責任追究的工作人員,取消其當年參加上級領導部門組織的評先評優資格和當年考核優秀以上等次的資格。
第十五條本制度所列條款如遇安全生產法律及上級規定不符的,以法律規定和上級規定為準。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手工工具的安全技術規則
電動工具操作的安全規則
低壓(380V/220V)帶電工作安全操作…
檢修電力電纜安全操作規則
內、外線路安裝及維修安全操作規則
變、配電安操作規則
施工用電及現場消防管理辦法
配電室、水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配電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廠安全用電規定
停送電安全管理制度
電線電纜安裝標準規范
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制度
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