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大對電氣失爆、帶電檢修、明火操作等重大機電違章行為的打擊力度,防止電氣火花引發的瓦斯、煤塵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1、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懸掛設備標志牌,要求注明設備電壓等級、設備用途、整定參數、包機人等,內容不全處罰機電隊長或包機組長50元/處,缺設備標志牌處罰機電隊長或包機組長100元/處。
2、防爆設備沒有粘貼防爆合格證的按失爆處理。
3、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老鼠洞、缺螺栓、缺彈簧墊等明顯失爆現象,直接責任人進住三違學習班,情節嚴重者調離工作崗位,對包機組長處罰300元,聯責隊長100元。
4、接地極不合格,如長度不夠,埋入不牢固,主、副接地距離不足,輔助接地不絕緣,主接地未用裸導體等,對責任人處罰50元,對包機組長處罰100元,聯責處罰隊長50元;不按規定安裝接地裝置加倍處罰。
5、擅自甩保護,對責任者降級處理,情節嚴重者調離機電工作崗位或開除,對包機組長處罰500元,聯責處罰隊長200元。
6、明火操作、帶電搬遷和檢修電氣設備者,對責任人開除,包機組長降級,聯責處罰三職隊干500元/人。
7、凡電纜出現破口者,按嚴重失爆處理。
8、電纜必須有一定的松弛度,凡出現電纜從接線盒中抽出者,對責任者降級,對隊組處罰2000元,聯責處罰隊長300元。
9、電氣設備放置位置不當,管理不到位,造成設備外殼淋水、浸水現象的,對責任人處罰100元/處。
10、機電設備、設施出入井不得野蠻裝卸,凡發現野蠻裝卸者,按嚴重三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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