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安全用電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事故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用電審批程序。在運行及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用電,辦理用電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為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三、安裝用電線路的工作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了施工。嚴禁擅自接電源,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四、在防爆場所使用的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五、在作業現場使用臨時用電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管理。
六、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部門有權停止供電。
七、用電結束后由原單位拆除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排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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