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保證人身安全,除專業人員按規定作業外,任何人員所攜帶的物件(包括長桿、導線等)與接觸網設備的帶電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離。
第2條 在距接觸網帶電部分不到二米的建筑物上作業時,接觸網必須停電,并要遵照下列規定辦理:
1、施工領導人要向電力調度員提出接觸網停電申請書,申請書中應明確指出施工地點、施工所需時間,施工開始時間及作業特別。對于有計劃的作業,申請書應于施工前兩天提出。
2、只有在接到電力調度員許可停電施工的命令,并有接觸網工區指定的接觸網工安設臨時接地線之后,方可開始施工。施工時接觸網工必須在場監護,在有關電氣安全方面,施工領導人必須聽從接觸網工的指導。
3、施工結束,接觸網工要確認所有工作人員都已在安全地點之后,方可拆除臨時接地線,并通知電力調度員施工已完了。在拆除臨時接地線之后嚴禁再進行施工。
第3條 在距接觸網帶電部分二米到四米的導線、支柱、房頂及其他設施上施工時,接觸網可不停電,但須有接觸網工或經專門訓練的人員在場監護。
第4條 發現接觸網斷線及其部件損壞或在接觸網上掛有線頭、繩索等物。均不準與之接觸,要立即通知附近的接觸網工區或電力調度派人處理。在接觸網檢修人員到達之前,將該處加以防護,任何人員均應距已斷導線接地處所十米以外。如接觸網已斷導線等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危及行車安全時,則必須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規定進行防護處理。
第5條 在接觸網支柱及接觸網帶電部分五米范圍以內的金屬結構上均須裝設接地線。天橋及跨線橋靠近跨越接觸網的地方,必須設置安全柵網。
懸掛有接觸網或與接觸網相連的支柱及金屬結構上,接地線已損壞時,禁止與之接觸。
支柱及金屬結構的接地線,應由接觸網工裝設;當更換鋼軌或進行養路工作需移設接地線時,應由接觸網工或工務部門經受專門訓練的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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