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變更管理。
第三條 設計變更是指設計單位正式提交施工圖成品文件至工程投產后一年期間內,因設計或非設計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改變。
⑴ 設計原因是指設計單位施工圖成品文件中存在的問題和錯誤。
⑵ 非設計原因是指工程建設施工現場、外部條件發生了改變,相關單位要求發生了改變。
⑶ ?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單。
第四條 職責
⑴ 辦公室是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的管理部門,負責設計變更的管理;組織對設計變更的風險評價;審核、實施設計變更方案并將文件歸檔等管理工作。
⑵ 設計單位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各項設計變更文件的編制,說明變更依據,并根據設計變更的實施結果出版終版施工圖(竣工圖)。
⑶ 監理單位參加建設項目設計變更過程的審查,監督設計變更的實施。
⑷ 工程施工單位按照設計變更文件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 變更程序
⑴ 變更程序包括:設計變更的提出、批準、形成文件、實施和文件歸檔。
⑵ 生產根據設計、物資采購、施工、外部環境變化、改進與優化等提出建議。
⑶ 辦公室組織討論審核設計變更建議,評估變更方案風險,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制定可靠的工和措施、管理措施和防護措施,確定變更的可靠性。
⑷ 設計變更方案報公司副總經理審批,形成文件后下發執行。
第四條 設計變更文件應準確說明工程名稱、變更的卷冊號及圖號、變更原因、變更內容,必要時應提出變更附圖。
第五條 工程竣工后,設計單位負責出具竣工圖,所有已實施的設計變更必須在竣工圖上得到完整真實的體現。
第六條 設計變更完成后,辦公室將設計變更文件及時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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