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種作業人員定義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相關文件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
(1)電作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醫院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器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鉤)工。
(14)采掘(剝)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具備的條件
(1) 年齡滿18歲;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程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四、考核、發證
(1)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監總局制作,并由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
(2)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四年一次;
(3)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五、證件審驗
(1)施工協作隊伍必須在進場一周內將參與本項目工程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有效證件連同本人身份證同時交項目安全管理部審驗,確認其證件有效后,方能在本項目工程上崗操作。
(2) 項目安全部應將特種作業人員的有效證件及身份證進行登記并復印存檔備查。
(3)項目安全部應建立本項目工程的特種作業人員臺帳,并根據人員調動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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