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管理,不斷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根據《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長效管理的若干意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黃牌警示和紅牌警示制度。為便于操作執行,特制定實施細則如下。
一、施工現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亮黃牌
1、施工現場開工條件達不到要求,經相關部門查實后逾期未整改的;
2、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
3、安生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能力考核,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在市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5、施工現場因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方面存在問題被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責令停工整改的;
6、同一問題被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兩次責令整改的;
7、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
8、被市民投訴或媒體曝光,經查實有責的;
9、同一中標項目經理或總監1年內2次因故變更的;
10、同一單位在一年內有2個不同工程項目被責令停工的;
11、發生一般突發事件處置不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亮紅牌
1、同一工程項目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2次亮黃牌警示的;
2、在國家、省組織的安全生產或文明施工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3、嚴重影響城市形象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被省、市領導批示查處的;
4、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亮黃牌警示時限
1、符合第一條規定受黃牌警示后,在要求時限到期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亮牌時間為整改期的2倍;
2、符合第一條規定受黃牌警示、未明確整改時限的,亮牌時間為20-30天。
3、對相關責任人亮牌的時間為責任單位亮牌時間的2倍。
四、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亮紅牌警示時限
1、對責任單位亮紅牌的時限為:
(1)被2次亮黃牌警示的,亮牌20日;
(2)被亮紅牌的責任單位拒不接受約談的,追加亮牌20日;
(3)在國家、省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亮牌20-30日;
(4)嚴重影響城市形象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被省、市領導批示查處的亮牌20-30日;
(5)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以下時間執行:
① 一般事故的,亮牌30-60日;
② 發生較大事故的,亮牌60-90日;
③ 發生重大事故的,亮牌90-120日;
④ 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對責任單位延長亮紅牌60至120日。
2、對責任人亮紅牌的時間為責任單位亮牌時間的2倍;情節嚴重被處以停止執業資格或限制招投標等處罰的,亮牌時間與處罰時間相同。
五、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亮牌計起時間
1、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自其事故發生次日起計起;
2、在國家、省、市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自被通報批評次日起計起;
3、其余情形亮牌時間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次日起計起。
六、亮牌和解除操作程序
1、亮牌
(1)達到亮牌情況的工程項目由有關工程監督機構向其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責任單位、責任人、違法違規具體描述、建議亮牌類型、亮牌時限、計起時間等。
(2)各主管部門對報告內容進行確認后用聯絡單形式報送市建委;
(3)市建委根據各主管部門上報的意見,負責統一在南京市建設工程交易信息系統平臺上發布。
2、解除
(1)被亮牌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亮牌時限到期前,應向監督機構提出書面解除的申請;
(2)監督機構經核實后,將建議報告上報其主管部門;
(3)主管部門對報告內容進行確認后用聯絡單形式報送市建委;
(4)市建委根據各主管部門上報的意見,負責統一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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