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建標[2000]234號)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99)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2003]第393號令)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
《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決定》國務院第75號令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第3號令
1.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 工程施工安全控制工作。
2. 安全目標、方針及監理職責
2.1施工安全目標、方針
目標:無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創建安全文明工地。
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2監理的安全管理職責
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工作,對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⑵應建立安全施工監控體系,安排具有施工安全崗位證書的人員控制安全施工。
⑶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⑷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發包人。承包人拒不改正或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 施工安全控制監理工作程序

方案、細則獲批準
加強專項檢查
4.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4.1審查承包人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工程項目開工前,應督促承包人建立施工安全保證體系,并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現場安全條件的變化,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進行補充、調整和完善。監理審查承包人的施工安全保證體系主要內容如下:
⑴檢查施工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包括各級施工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各級施工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資歷、資質情況)、施工安全人員的配置情況。
⑵檢查施工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工作制度、崗位責任制。
⑶檢查各種安全施工規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訂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⑷檢查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⑸檢查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的總體規劃與布置。
⑹檢查專項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勞動保護與防護措施。
⑺檢查保證施工安全條件所需的資源投入。
⑻檢查對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⑼發包人、監理認為有必要報送的其他資料。
4.2審查承包人安全技術措施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督促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強制性條文,編制施工安全措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危險性較大作業的專項施工方案(如高邊坡開挖支護、地下開挖支護、起重吊裝、拆除爆破等)報送監理機構審批執行。
對沒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符合建設工程強制性條文的,不予簽發開工令。
在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開工前,應督促承包人編制詳細的施工安全和勞動保護措施報監理機構批準。
4.3實施工程開工安全許可
在單元工程開工前,應督促承包人檢查施工安全與勞動保護措施,并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向監理機構申報開工(倉)許可簽證。
4.4實行旁站監理
對如高邊坡開挖支護、地下開挖支護、起重吊裝、拆除爆破等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實行旁站監理。發現有危及施工安全的因素存在或承包人的安全生產嚴重失控時,及時下達整改令,直至通過發包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暫停施工令》。
4.5設立安全標志
要求承包人在屬于其使用或管理區域的危險地段、陡坡、高邊坡、急彎、限制高度、路況不良以及可能遭遇其他危險源影響等地方,設立必要的告警、指示等信號標示,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標志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5.施工安全控制內容
5.1檢查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⑴爆破作業。
①應根據工程要求、地形條件、地質條件、工程量大小及施工機械等合理選用爆破方法,并報監理機構批準。
②爆破作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參加爆破工作的管理、質檢、運輸、儲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受過爆破技術訓練,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業安全規程,經地方公安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合格證并持證上崗。
③炸藥必須存放在距工地和生活區有一定安全距離的倉庫內。炸藥庫的布置與設計以及炸藥的儲存、運輸方法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并事先得到監理機構的批準。
④爆炸材料的購買、運輸、儲存、保管等應遵守國家關于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術規范的規定。監理機構應督促工程承建單位定期對其爆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每月向監理機構報送爆炸材料的購買、儲存、使用和保管情況,并接受監理機構和施工安全監理工程師的檢查與監督。
⑤應監督承包人嚴格遵照經過監理機構批準的爆破操作規程和示警規程,進行爆破作業。應對所有的人身、工程本體采取保護性措施。
⑥在濃霧、大雨、大風、雷電和黑夜等不利作業條件情況下,不得進行起爆作業。
⑦在離居住區較近的露天爆破,應采取固定爆破時間制度,并嚴格執行警報、警戒措施,同時控制爆破方向、規模,控制爆破飛石。
⑵土方開挖作業。
①開挖作業一般應自上而下進行。必須采用上、下層同時開挖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事先經監理機構批準。
②在不良地質地段中開挖,應在地質預報的基礎上,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查清地質構造,加強安全檢查,在確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
③對于施工人員必須停留作業或經常性地穿越的,可能存在高空墜物的危險區域,承包人必須設置安全棚、安全同道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④對高邊坡開挖,要設置專人監測邊坡的穩定情況,并作好排水、邊坡支護等工作。
⑶隧洞開挖作業
①洞口削坡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上、下層垂直作業。
②洞口開挖中,做好危石清理、坡面支護、防護和排水工作。
③進洞前,須注意對洞臉巖體進行鑒定,確認穩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報監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開挖洞口。
④在不良地質地段中開挖,應在地質預報基礎上,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在確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其中包括應遵守下列原則:
1)查清地質構造,做好鎖口和排水。
2)對危巖進行預加固處理。
3)淺鉆孔、多循環、弱爆破、減少對圍巖的振動影響。
4)及時支護、加強支護,必要時或允許時盡早進行混凝土襯砌。
5)加強安全檢查、圍巖變形監測與分析,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⑤發生塌方等事故時,承建單位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范圍的延伸和擴大,記錄事故的發生、發展過程和處理經過,并立即報告監理機構。同時,會同設計、地質人員和建立工程師查明原因,及時提出處理措施報監理機構批準后執行。
⑷混凝土澆筑作業。
①安裝、拆卸模板作業人員、混凝土澆筑作業人員必須站在牢靠的立足點上,不得站在被安裝或被拆卸的模板或支撐構件上作業。
②吊裝大型模板所使用的吊具、機具等安全設施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③交叉作業時,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于上層作業物件可能墜落范圍外,否則必須在上、下層作業面之間設置安全防護層。
④必須在施工平臺、澆筑倉面等邊沿部位堆放模板、支架等材料時,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規定要求,也不得影響作業面的交通。
⑤澆筑、吊裝等機械設備之間,以及其與鋼筋和澆筑埋設件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防止碰撞的安全距離。
⑸高空及夜間作業。
①對有可能發生高空墜物的施工部位,應督促承包人張掛安全防護網,并設置安全通道、安全作業平臺等安全設施。
②對必須采用兩臺以上設備進行抬吊的作業,或多臺設備在近距離作業,或其他可能發生不安全因素的臨時作業場所,監督承包人設置安全崗或流動安全崗。
③在夜間或光照不良部位施工時,督促承包人必須按合同技術規范和用電安全規定設置照明系統,并保證施工作業區所必須的照明設備容量和照度。
⑹起重吊裝作業。
應督促承包人編制專門的施工安全作業措施、安全作業規程報送監理機構批準。
當遇到雷雨、大霧和速度達20m/s以上的大風時,應停止塔機和其他大型塔吊機械作業。
⑺拆除作業。
⑴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不損壞原有建筑物,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⑵拆除開工前,應督促承包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詳細的作業程序指導書,并監督各項措施的落實。
⑶在拆除施工現場,要求有專人指揮,以免發生事故.
⑷加強對高空作業和交叉作業的立體安全多層次防護措施的編制、指導和管理,并監督檢查,從而不斷發展安全防護技術,提高安全科技水平。
⑸加強作業場所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作業場所和施工現場應有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各種安全防護設施要到位,不留任何死角、漏洞,做到一嚴、二細、三實(嚴格要求;細心檢查、細心操作;落實責任、落實措施、落實制度)。
5.2施工人員安全控制
⑴承擔運輸、爆破、吊裝、電焊、氣割(焊)及大型、特種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法令、法規規定,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爆破作業人員還須經地方公安部門考核,取得爆破作業合格證,并持證上崗。
⑵進入現場的施工人員,都必須按照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腳工作。
⑶凡經醫生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精神病或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⑷高處作業下面或附近有煤氣、煙塵和其他有害氣體,必須采取排除或隔離措施,否則不得施工。
⑸在懸崖、陡坡、建筑物頂部等危險邊緣,臨空一面必須搭設安全網及防護欄桿。安全網及防護欄桿標準應嚴格按照建筑行業安全防護標準設置。
⑹在帶電體附近進行高處作業時,距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必須滿足安全的規定,遇到特殊情況,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檢查施工用電安全
⑴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一般應架空,用固定瓷瓶絕緣,動力線路和照明線路要分開架設。
⑵施工現場所有的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⑶配電系統應設置室內總配電屏和室外分配電箱或設置室外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如合置在同一配電箱內,則動力線路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⑷現場照明:照明專用回路應加裝漏電保護器;燈具金屬外殼作接零保護;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m時,應使用安全電壓;潮濕作業場所和手持照明燈必須使用安全電壓;禁止通行或危險處應設紅燈警示。
⑸現場作業面使用的照明燈具、電動工器具(如振搗器、電焊機等)的電源線必須使用配備的電纜線,不得使用塑料線.
⑹閘具、熔斷器參數應與設備容量匹配,安裝應固定,且符合要求.嚴禁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⑺電氣器材、物質的采購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嚴禁購買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物質.倉儲管理人員應加強對電氣器材、物質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損壞。
5.4檢查施工防火安全
⑴用火作業區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區不得小于15m。
⑵倉庫區、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場所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得小于20m。
⑶易燃廢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得小于30m。防火間距中,不得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質.
5.5檢查安全度汛方案
⑴每年汛前,督促承包人按照設計單位的工程度汛技術要求,編制詳細的度汛技術措施、度汛應急處理方案報送監理機構審批。
⑵督促承包人重視水情和氣象預報,并派有專人負責。
⑶檢查度汛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⑷在工程度汛過程中,按照工程建設管理單位的統一部暑,加強工程度汛工作的檢查。
⑸在汛期,督促承包人服從發包人有關防洪、搶險和其他防汛工作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6.施工安全事故處理
6.1施工安全事故分類
施工安全事故按傷亡人數或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四類。見下表所示:
| ???? 事故分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況 | 一般事故 | 較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特別重大事故 |
| 人員輕傷或重傷人數 | 1~2 | ≥3 | ||
| 人員死亡人數 | 1~2 | 3~49 | ≥50 | |
| 不扣除保險公司賠賞的直接經濟損失(萬元)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 >1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 | >1000 |
6.2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⑴施工安全事故發生后,監理機構安全員應及時到達事故現場,督促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并妥善保管有關產物,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依據。
⑵對較大事故,應和發包人、承包人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協助發包人按國家有關事故處理規定以及合同文件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和結案。
⑶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原則和合同規定進行。發生事故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應按照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進行處理。
⑷作為確定人身傷害事故等級,應依據受傷程度、經濟損失和事故分析,按《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的規定執行。
⑸機械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按業主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6.3安全事故報告
⑴凡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應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發生死亡、重傷事故的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事故概況,7天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同時上報地方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⑵事故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及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
③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事故報告單位。
⑶事故調查完成后,報告事故發生、調查、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
⑷事故處理時間超過2個月的,應逐月報告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