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為了加強對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管理,特制訂“試塊、試件、材料的取樣、制作、養護、送檢制度”。
第一條? 施工現場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取樣、制作、養護、送檢工作設專人負責。必須遵守真實、有效的原則,堅決不準弄虛作假。
第二條? 根據建設部(2000)211文件規定,確定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必須取樣和送檢范圍。取樣必須在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條? 嚴格按照現行施工驗收規范的要求,編制工程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取樣、制作、養護、送檢計劃。
第四條? 砼、砂漿試塊必須在攪拌或澆筑現場隨機取樣,制作過程由監理單位見證。試件上應注明施工部位、制作日期、強度等級、編號等內容。試塊應采用合格試模制作。
第五條? 試塊拆模后應進行標準養護或同條件養護。現場應設立標準養護室,或者送到檢測單位試驗室養護。試塊應注意保管,不得丟失。
第六條? 試塊達到規定的養護時間,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應正確填寫“試驗委托單”,監理見證人員按規定簽字。
第七條? 及時取回、保管好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的試驗報告單,并向工程技術負責人報告試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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