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強化監督管理,明確和落實各自的安全責任,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加強相關方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外來施工、承包和租賃方(以下簡稱相關方)的安全管理。
3、管理內容
3.1、外來施工(作業)方在進入廠區施工前簽訂安全協議,施工現場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外來施工(作業)隊伍進入企業,在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的同時,簽訂安全管理承包協議書,應明確雙方的責任,以及安全管理、防火管理、設備使用、人員教育與培訓、安全檢查與監督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且必須符合“合同法”和“安全生產法”的要求,不能侵犯雙方的合法權益。
承包工程項目有新增或削減項目內容時,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外來施工(作業)方應有相應的安全資質、項目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且建立了各級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具備安全生產的保障條件。企業和發包方應對外來施工(作業)方的上述資質進行審查。
進出我廠的施工單位材料、物品,須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員管理。
3.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發包或出租必須符合安全管理的規定企業內部實施的經營承包和財產租賃活動應考評承包或租賃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條件,不得與不具備安全生產保障條件的企業或個人簽定承包或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書和承包或租賃合同同時簽訂,且有效期一致。租賃項目有變更、新增或削減內容時,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出租方和發包方應加強對相關方的安全管理,采取多種措施施加影響。
3.3、相關方提供服務,應遵守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并隨時接受監管部門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正確使用、穿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消除事故隱患。
3.4、由于相關方安全及防護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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