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對基建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及時有效地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0]39號)、《陜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意見》(陜燃司安字〔2012〕10號)和《陜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干部帶班值班制度》(陜燃司安字〔2014〕17號),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帶班值班是指帶班領導和值班干部對當班期間的突發事件所進行的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和處理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帶班人為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值班人為公司各部室負責人。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影響公司聲譽或形象的緊急事件。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的領導干部帶班值班工作。
第六條 公司基建期安全生產工作帶班值班電話分別為帶班人、值班人手機及辦公室電話。
第二章 帶班值班人員職責
第七條 帶班領導職責:
(一)全面了解當班期間安全生產狀況,積極協調組織好當班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新情況;
(三)對當班期間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做出響應,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有效應對;
(四)監督、抽查公司干部和員工值班情況;
(五)及時、如實向公司主要負責人或上級單位報告當班期間發生的安全生產突發事件。
第八條 值班干部職責:
(一)每天收集、匯總、整理當班期間的安全生產信息,及時、如實向帶班領導報告;
(二)及時、準確傳達帶班領導的工作指示,認真做好協調、聯絡工作;
(三)按規定如實填寫領導干部帶班值班記錄;
(四)協助帶班領導落實帶班工作職責。
第三章 帶班值班規定
第九條 帶班值班堅持全年365天全覆蓋,每天24小時不間斷。帶班值班人員組成采取“1+1”模式,每班安排一名帶班領導和一名值班干部。
第十條 帶班值班實行“周輪換制”,每周(含周六、周日)安排一組帶班值班人員。交接班時間定于每周一上午8:00。法定節假日帶班值班由綜合辦公室另行安排。
第十一條 帶班值班表按月為周期編排,由綜合辦公室負責編制,經公司安委會主任審定后,于每月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發執行。帶班值班表見附件1。
第十二條 帶班值班人員嚴禁擅離職守,當班期間原則上不得離開陜西省境內,確有原因需出省或無法當班的,帶班人應及時向公司主要負責人請假,并自行協調其他領導頂班,值班人應及時向帶班領導請假,并自行協調其他干部頂班。同時,將情況及時反饋至綜合辦公室。
第十三條 當班期間,若發生突發事件,帶班值班人員要迅速做出判斷、及時響應,必要時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立即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四條 當班期間,若發生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的B級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公司應迅速啟動公司《基建期安全生產總體應急預案》,帶班領導和值班干部根據應急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當班期間,帶班值班人員必須保持通訊工具24小時暢通,及時接聽和處理當班期內的安全生產信息。
第十六條 帶班值班人應客觀、準確、及時、全面地記錄當班期間的安全生產信息。記錄填寫要求重點突出、表述準確、文字精煉、字跡規范。記錄由值班人每天具體負責填寫,交班前經帶班領導簽字確認。記錄表見附件2。
第十七條 交接班完成后,值班干部應于周一上午8:30前將帶班值班記錄交還至綜合辦公室。綜合辦公室于周一上午9:00前將帶班值班記錄交給本周值班干部。若遇法定節假日,帶班值班記錄經公司門衛處交接。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為保證必要時的夜間值守,公司為帶班值班人員設置休息場所。
第十九條 綜合辦公室和安全技術部建立領導干部帶班值班記錄檔案,正本由綜合辦公室存檔,安全技術部復印保留副本。
第二十條 公司建立基建期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平臺,由安全技術部每周一上午將上周安全生產信息和本周帶班值班人員信息,報告公司領導。若遇周一為法定節假日,相關工作順延至收假后第一天。重大突發事件處理期間,安全生產信息實行每日一報。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綜合辦公室每月月底前,將公司次月領導干部帶班值班表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技術部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