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生產區域與基建區域應明顯的隔離,基建擴建工程距生產設備、容器、管線20米內施工焊接時,應按廠檢修動火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
第二條 基建、擴建施工前,由施工單位辦理安全施工手續,經廠長、機動工程處、生產車間、質量安全環保處同意,具體落實了安全規定后方能進行施工。
第三條 生產車間與基建、擴建工程單位雙方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制定出相應的安全規定。
第四條 基建、擴建單位在生產區域施工,應遵守雙方共同制定的安全規定,熟悉所在生產車間各種易燃、易爆等物料的性質,禁止亂動設備、管線、閥門等,以免引起事故。
第五條 生產車間要給基建、擴建單位創造良好的施工條件,搞好相互間的聯系工作,遇放空、沖洗管線設備或處于事故狀態時,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停止工作。
第六條 擴建與生產管線碰頭工作,必須在一切擴建動火施工工作結束后進行,每日施工前必須有車間當班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
第七條 動火拆除舊有設備、容器、管線時,須經生產運行處統一安排進行。
第八條 在施工中,如遇到特殊情況和疑難問題時,可經雙方安全人員協商解決或由上級審核裁決。
第九條 施工單位人員進入有毒、有害氣體環境時,應學習掌握氣體防護知識,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
第十條 如因工作需要阻礙廠區交通時,必須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系,掛上警告牌,夜間掛上安全紅燈。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