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包和分包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中的交叉施工(作業)負總的指揮、領導責任,總包對分包,分包對分項承包單位或施工隊伍,要加強安全消防管理,科學組織交叉施工,在沒有針對性的書面技術交底、方案和可靠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禁止上下交叉施工作業,防止和避免發生事故。
①簽訂總分包合同或協議書中應有安全消防責任工作內容,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②制定施工計劃時,將交叉施工問題納入施工計劃,應優先考慮。
③ 工程調度應掌握交叉施工情況,加強各分包之間交叉施工的調度管理,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協調交叉施工中的有關問題。
④ 安全部門對各分包單位實行監督、檢查,要求各分包單位在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總包方的有關規定、標準、措施等,協助領導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消防責任狀,并提出獎罰意見,同時對違章進行交叉作業的施工單位給予經濟處罰。
2.總包與分包,分包與分項外包的項目工程負責人,除在簽署合同或協議中明確交叉施工(作業)各方的責任外,還應簽訂安全消防協議書或責任狀,劃分交叉施工各方面責任區和各方的安全消防責任,同時應建立責任區及安全設計的交接和驗收手續。
3.交叉施工作業上部施工單位應為下部施工人員提供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在隔離防護設施未完善之前,下部施工作業人員不得進行施工,隔離防護設施完善后,經過上下方責任人和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后才能施工作業。
4.工程項目或分包的施工管理人員在交叉施工之前對交叉施工的各方做出明確的安全責任交底,各方必須在交底后組織施工作業,安全責任交底中應對各方的安全消防責任、安全責任區的劃分、安全防護設施的標準、維護等內容做明確要求,并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5.交叉施工作業中的隔離防護設施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由安全責任方提供,當安全責任方因故無法提供防護設施時,可由非責任方提供。責任方負責日常維護和支付租賃費用。
6.交叉施工作業中的隔離防護設施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和可靠性由責任方負責,由于隔離防護設施或安全防護存在缺陷而導致的人身傷害及設備、設施、料具的損失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7.工程項目或施工區域出現交叉施工作業安全責任不清或安全責任區劃分不明確時,總包和分包應積極主動地進行協調和管理,各分包單位之間進行交叉施工,其各方應積極主動配合,在責任不清,意見不統一時由總包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或工程調度部門出面協調、管理。
8.在交叉施工作業中防護設施完善驗收后,非責任方不經總包、分包或有關責任方同意不準任意改動(如電梯井門、護欄、安全網、坑洞口蓋板等),因施工作業必須改動時,寫出書面報告,需經總、分包和有關責任方同意,才準改動,但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工作完成或下班后必須恢復原狀,否則非責任方負一切后果責任。
9.電氣焊割作業嚴禁與油漆、噴漆、防水、木工等進行交叉作業,在工序安排上應先焊割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先進行油漆,防水作業,施工管理人員在確認排除有燃爆可能的情況下,再安排電氣焊割作業。
10.凡進總包施工現場的各分包單位或施工隊伍,必須嚴格執行總包所執行的標準、規定、條例、辦法,按標準化文明安全工地組織施工,對于不按總包要求組織施工,現場管理混亂、隱患嚴重、影響文明安全工地整體達標的或給交叉施工作業的其他單位造成不安全問題的分包單位或施工隊伍,總包有權給予經濟處罰或終止合同,清出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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