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起重機械、塔吊的規范、標準、辦法、規程和制度,保證塔吊處于良好狀態,對塔吊安全操作和監護負直接責任。
2、嚴格執行有關塔吊的安全操作規程,能夠準確識別信號工的指揮命令,并迅速地做出判斷,不違章作業,不冒險作業。
3、凡從事塔吊起重機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證》方準上崗作業。嚴禁持假證、過期證件或無證上崗。
4、上崗前必須接受項目部安全部門的入場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種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崗前培訓率必須達到100%。
5、必須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性能進行作業,必須嚴格遵守規定。必須在佩有指揮信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信號、旗語、手勢或通訊設備進行操作。操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對指揮信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錯誤有權拒絕執行或采取防范或相應緊急措施。
6、每日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四限位、兩保險,確保其可靠、有效。嚴禁塔吊帶病作業。
7、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表面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當兩臺塔式超重機在同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的任何部位的安全距離,最小不得低于5米。
8、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霧、六級上以大風應停止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下班時,必須拉閘停電鎖好操作室。
9、發現工傷或事故應立即上報。
審批人: 執行人:
城鄉集團總承發包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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