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規范對施工單位的分包商的資質審定,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工程合同范圍內所屬工程。
3內容
審查營業執照、企業資質、安全等方面的證明和本項目人員配備是否滿足要求。
4依據
工程施工合同。
5審查程序
5.1承包單位在確定分包單位后7個工作日內,將分包單位需確定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安全方面的證明及本項目人員配備情況等資料通過《外協單位資質報審表》的形式報送監理部審查。
5.2監理部組織審查,簽署意見,于3個工作日內答復承包單位。
6.1審查結果分三種:
一是審查合格,同意在本工程上使用。
二是審查基本合格,部分問題需整改。
三是審查不合格,不得在本工程上使用。
6.2對于需整改的部分問題,承包單位應按監理意見盡快整改完善,于5個工作日內重新報送監理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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