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監理通知書的形式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反饋,情況嚴重的,應由駐地高監簽發工程暫停令,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2、施工單位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機構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如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如實按照事故的級別及國家規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4、事故發生后,嚴禁隱瞞不報,所上報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關領導協同上級有關部門一同調查,按程序進行處理。
5、在實施事故處理過程中,監理機構要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同時要全過程跟蹤,并做好相應的記錄,各類相關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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